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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之规定,实质上是房地产开发商将自身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了物业买受人。 2、签订销售合同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是否转让于业主承继。 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之间存在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房地产开发商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委托管理物业的合同关系。
在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之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实质上是将房地产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强制性地概括转移给了物业买受人。
在产生的法律效果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义务因该法律规定而转让于买受房地产的业主。
3、物业费优惠问题。 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笔者经常见到房地产开发商单方面以物业费优惠作为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之一。但是一旦交房后物业管理企业不同意给业主优惠,此时,业主的权利该如何行使?
房地产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之内容应包含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中,即业主于收房后享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就物业费的优惠达成一致,那么业主无疑亦该享有此种优惠。一旦物业管理企业不同意给业主优惠,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就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仅是房地产开发商单方以物业费优惠作为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该物业费优惠并不为物业管理公司所承诺,那么一旦交房后物业管理企业不同意给业主优惠,那么依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就该物业费优惠的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业主对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就业主如何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之规定,可以看出,在现阶段,确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义务的依据就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商规避前期物业管理风险之建议 1、细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内容 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内容应包含于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中,房地产开放商应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内容细化,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业主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物业管理纠纷,房地产开发商因明确并细化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内容,可能因此减少自身的过错责任。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或者经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3、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一旦产生纠纷,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那么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建议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单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确立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义务。如此,一旦业主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物业管理纠纷,房地产开发商就减少了卷入诉讼的可能。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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