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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物业管理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实现对相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及管理的制度。
二、对前期物业的法律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作出了专章的规定。 该条例第三章中,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等事项作出了法律规定。
2、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3、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前期物业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关系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买受人,这些主体互相之间分别建立不同的法律关系。
1、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为实现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及管理,由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可见,房地产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委托管理物业的合同关系。
2、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之间存在着房地产买卖的合同关系。
3、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笔者认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确定的,即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了其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间的权利义务。
四、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物业管理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因此,《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设专章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很多具体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的明确。
1、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同时,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可见,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与物业买受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了其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与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完全不同。
而房地产开发商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等仅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在事实上并没有得到物业买受人的委托授权。
从法定代理的角度讲,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虽然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法定代理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买受人之间亦不存在法定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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