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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添新定义 深圳市部分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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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 时间:2006-11-11 21:10:0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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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住房在交易中可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地税部门获悉,市地税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今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政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执行标准统一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另据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已从今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此前,我市普通住房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此次调整是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允许浮动比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单套建筑面积、价格标准进行的微调。
目前,市民“二手房”买卖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须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深圳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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